墨家法律观之现代价值墨家法律观之现代价值 摘 要 墨家学说作为战国时期显学之一,具有博大精深的思想内涵,其朴素的法律观影响深远
但是由于当时社会进展需要,墨家学说始终没有被统治阶级所重视
但是在今日,社会的进展又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墨家的思想,从中吸取其现代价值
关键词 墨家 法律观 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王绍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05-02 墨子所创的墨家学派,在先秦时与儒家并称显学,《韩非子
显学》日:“世之显学,儒墨也
儒之所至,孔丘也
墨之所至,墨翟也
”①墨子学说经后世弟子不断充实、丰富和提高,形成了墨家学说体系
墨家代表并反映了下层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而墨子所处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发生社会激变的时期,与当今世界的进展有相似之处,也与当代中国处于转型或转轨时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由此,墨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建设与进展不无借鉴与参考之价值
一、墨子法律观的价值取向与当代立法体现 墨家主要活动在战国时代
当时的社会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都发生激变,社会矛盾交织一起,争斗不止,天下大乱
基于对当时社会和政治形势的考察,墨家确立了兼相爱、交相利的立法原则
墨家要求人们,“为彼犹为己”,“为人之家若为其家”
②“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③ 墨子在处理“义利”关系上,坚持“义利”并重,将道德、法律、功利完整地统一起来,功利主义是墨子之法的价值取向
根据墨子的义利统一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应当做到:在立法上,不仅需要确立和保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地位,还应当制定配套的条款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时,应当自觉遵从“义”的指导,不侵害他人利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