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解除施工合同篇一:施工合同,律师函篇一:律师函(一)律师函(20xx)广元律非字第29号致:广东a律师事务所暨b律师敬启者: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c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叶宇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委托人与福建省d公司(以下简称“d”)建筑施工承揽合同事宜,现就贵所于20xx年3月14日致委托人的《律师函》提及的相关事宜,向贵所并d公司作如下答复如及催告:如贵所律师函所述,d公司于20xx年9月2日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xx年9月4日至20xx年10月8日共35天
20xx年12月18日d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深圳市c工程项目付款约定》,本律师认为,从该约定可确定下列事实:1、d公司未按期将工程交付给委托人使用;2、工程验收过程中,d公司迟迟未能解决工程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工程质量),已严重影响委托人对工程的正常使用;3、d公司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d公司应与委托人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原合同约定处理);4、委托人认可工程项目外增加了部分工程,但没有确认d公司单方的工程报价,并就增加工程项目的具体事宜约定d公司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5、在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委托人再行支付d公司10%的工程款(248000元)及增加工程的部分工程款252000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d公司支付其拖欠工人的工资;6、d公司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后,d公司必须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否则,如出现工人的行为影响委托人的正常经营的,委托方有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权利
20xx年2月1日至3日期间,d公司煽动、唆使不明身份人员前往委托人处违法索要工程款,阻挠委托人公司正常营业,该行为不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已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d公司不仅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