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解除施工合同篇一:施工合同,律师函篇一:律师函(一)律师函(20xx)广元律非字第29号致:广东a律师事务所暨b律师敬启者: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c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叶宇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委托人与福建省d公司(以下简称“d”)建筑施工承揽合同事宜,现就贵所于20xx年3月14日致委托人的《律师函》提及的相关事宜,向贵所并d公司作如下答复如及催告:如贵所律师函所述,d公司于20xx年9月2日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xx年9月4日至20xx年10月8日共35天。20xx年12月18日d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深圳市c工程项目付款约定》,本律师认为,从该约定可确定下列事实:1、d公司未按期将工程交付给委托人使用;2、工程验收过程中,d公司迟迟未能解决工程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工程质量),已严重影响委托人对工程的正常使用;3、d公司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d公司应与委托人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原合同约定处理);4、委托人认可工程项目外增加了部分工程,但没有确认d公司单方的工程报价,并就增加工程项目的具体事宜约定d公司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5、在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委托人再行支付d公司10%的工程款(248000元)及增加工程的部分工程款252000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d公司支付其拖欠工人的工资;6、d公司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后,d公司必须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否则,如出现工人的行为影响委托人的正常经营的,委托方有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权利。20xx年2月1日至3日期间,d公司煽动、唆使不明身份人员前往委托人处违法索要工程款,阻挠委托人公司正常营业,该行为不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已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d公司不仅先行违约、违法,且至今尚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委托人认为,d公司通过贵所向委托人发出律师函索要工程款,该等要求毫无道理。但鉴于委托人与d公司之前的合作关系,委托人要求d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关负责人前往委托人处,针对上述事宜进行磋商,否则,委托人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与d公司的纠纷。以上,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所叶宇律师联系(联系电话:13922879436)。专此函达,顺颂商祺!抄送:福建省d公司地址: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叶宇律师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篇二:律师函——标准完美版lawofficesfax:(0311)87660658律师函(20xx)冀龙律函字第033号致:临朐县丰源金属制品厂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浩律师就贵司违反20xx年7月23日与科航公司所签订的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20xx年10月12日所签补充协议的约定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如下:20xx年7月23日,贵司与科航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贵司作为承包人施工承建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面积共四处约2400血。实际结算面积以石家庄市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定面积为准;合同单价450元/血;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约壹佰零捌万元整。承包合同签订后,科航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第八条之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有关约定,已向贵司支付工程价款的80%,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元整(604000元)。盖因双方所签合同之仓促,未能对工程面积进行科学测量,以致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巨大误差,后经贵司与科航公司重新测量,工程面积由承包合同中约定的2400血变更为730血,相应科航公司应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以730血为计算基数),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262800元)。由于,科航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2400血为基数,已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元整(604000元)。贵司承诺于20xx年10月19日前,全部向科航公司退还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承包合同未变更条款持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本律师认为,双方所签之承包合同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