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模式与网络团购的会计核算差异委托代销模式与网络团购的会计核算差异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创新,网络团购以其优惠折扣和便利成为一种新兴、深受网民欢迎的消费模式。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网络团购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而网络团购模式与委托代销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的同时也有一些区别,通过对比两者销售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能给会计人员更好地处理网络团购和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活动。 关键词:网络团购;委托代销;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06-0188-02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与委托代销模式的差异 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组织成团,以低于零售价的折扣价向商家大批量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在网络团购模式下,消费者得到价格优惠的商品,商家能较大批量地卖出商品获利,团购网站通过提供销售渠道,向商家抽取佣金。 传统的委托代销业务主要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网络团购业务与一般委托代销业务,都是商品的所有权和主要风险酬劳转移到受托方,因此其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网络团购与一般委托代销业务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多不同点。下表为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模式与网络团购的简单对比。 二、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模式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协议,委托受托方代销商品,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销售价额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代销商品时,与代销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酬劳并没有转移给受托方,不满足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应将发出的代销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对收到的代销商品不能作为商品购进处理,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单独核算;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售出后,应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计算应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委托方当期销售费用。 例 1:A 工厂采纳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销一批电视,每台电视生产成本是 1 500 元。根据销售协议,A 工厂一共委托销售20 台,每台电视售价为 2 500 元,甲公司按销售价款的 5%收取手续费。甲公司最终售出了所有电视,给 A 工厂开来代销清单。 A 工厂(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A 发出委托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