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书第一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附件 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甲方:身份证号码: (系卖房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系买房人)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甲乙双方在仔细阅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乙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受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http://)、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http://)或北京建设(http://)下载。 第二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草 案) 甲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对象为存量房买卖的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除交易当事人在《划转协议》内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购房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 20%)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均应视为划转对象。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划转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结算资金,并不得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账户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甲方无权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三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计息。专用存款账户产生的利息由甲方根据与买房人签订的协议进行分配。 第四条 乙方详细记录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情况,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