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协议书甲方(委托管理方):乙方(受托管理方):鉴于甲方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新院)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拥有所有权
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甲方的停车场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并立约如下:第一条服务方式及范围1
1服务方式:委托管理1
2乙方同意受甲方委托,管理甲方机动车停车场,用于甲方医患人员及甲方指定人员停放机动车辆;1
3停车场范围:XXXXX医院(新院)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车位数堕3个(其中:对外开放车位数1310个,内部使用车位数563个)
4停车场范围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1
5乙方管理甲方的停车场,须首先满足甲方的委托管理及甲方的泊车需要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用途;1
6乙方应在接管甲方停车场前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合法经营管理停车场的所有证、照
需要甲方出具证明手续的,甲方给予提供和协助
若未能及时获得相应证照并提交甲方确认
本合同不生效,并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1
7乙方在经营中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遵守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为医患提供良好的泊车服务
8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保险计划
在整个合作期内,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得到的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取得和维持保险,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9乙方提供的社会停车资源,每辆车月租不高于300元,收入全部归停车管理公司,不参与分成
第二条合作期限2
1招标服务期限:2年;2
2合同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
3在合同期内,车场运营满一年,甲方根据车场运营情况对乙方的服务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年度考评合格,合同继续履行;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甲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