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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十)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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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十)1、烹调好的食品应及时存放到备餐间。烹调后至食用超过 2 小时的,应当在高于 65 摄氏度或低于 10 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2、分餐必须在备餐间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分餐。 3、食品供应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必须进行二次更衣,戴上口罩、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三餐工作时间戴工作衣帽有检查,一次不戴罚 2 元,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备餐间。 4、供应人员服务期间应面带微笑,举止礼貌,热心周到。有健康证,到期及时补办,延时一日不更换,罚款 5 元。并戴好健康证,一次不戴罚 1 元。 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的销售工具。 6、操作时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吸烟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7、禁止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8、供应后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景下,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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