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证政治安定和社区稳定,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财产和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 1990 年 9 月颁发)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教委教政﹝1997﹞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老师(包括外籍老师)、学生(包括留学生、交换生、成教学生)、教育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规定,加强对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或违反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非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学员证,或者佩戴学校校徽等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证章的校外人员,应当在校门卫室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沟通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讨论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党政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委宣传部后始得进行采访活动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党政办、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