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以及和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突发时间应急处置及上报程序工作的通知》(和榆建安字[2025]第 65 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1 条、统计范围:本项目所属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各施工班组队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 2 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 3 条、凡本项目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任的司机,在执行本项目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也按本本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 4 条、职工乘坐本本项目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 5 条、本项目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
第 6 条、职工负伤后,在 30 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超过 30 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 7 条、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 8 条、因本项目没有分包工程项目,各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本项目部负责报告和统计
第 9 条、凡涉及两个以上建筑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
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各企业自行统计各自的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