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工程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部 3 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平安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工程平安人员或相应施工场地〔工程〕负责人,工程平安员或工程负责人应在 8h 内向分公司平安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假设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
外埠工程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或电子邮件方式〔用
〕上报分公司平安管理部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工程部应在 2h 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实行的措施等情况,以、或电子邮件方式〔用
形式〕报公司平安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平安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24h 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平安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工程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工程部平安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平安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工程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