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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的纠纷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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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的纠纷的推举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的纠纷的推举 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家储备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储备局诉称:1993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了 93 物增铝字 19 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国家特一级铝锭 1000 吨,借其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之日起计算,年增值率 8%,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 6 月 28 日为月 29 日在月 30 日和 7月 31 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铝锭 1000 吨。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所借铝锭。原告曾多次发函催要,1999 年 9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又发了物储一(1999)312 号催收函,被告签收后仍无结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 1493.333 吨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告珠海国亚公司辩称,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 1000 吨,并由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属实。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从来没有盖章签收物储 (1999)312 号催收函。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物储 (1999)312 号函上被告的印章真伪依法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1993 年 1 月 8 日,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函的关于借用国家储备物资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借给被告国产特一级铝锭 1000 吨。1993 年 4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 1993 物增铝字 19 号协议书。约定:原告借给被告 1000 吨国产特一级铝锭,不结算货款,借期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借用期满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国产特一级铝锭 1080 吨,并负责运至原告指定的仓库。协议还就包装方式、合同期内如国家急需所借物资如何处理作了具体约定,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 6 月 28 日、6 月 29 日、6 月 30 日和 7 月 31 日,从下属的甘肃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638 处仓库将国产特一级铝锭 1000 吨交付给了被告。根据约定,借期自 1993 年 7 月 31 日起至 1994 年 7 月 31 日止。 到期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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