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监理程序 根据与业主签订的装饰工程监理合同,我中心将作为业主的委托代表对该装饰工程进行监理
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造价控制目标的完成,务请施工单位支持和配合我中心工作,并按我中心的监理要求,组织施工与管理
1、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前两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负责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职称)情况,在执行整个施工合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给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
2、开工前后,业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图纸、预算及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得我中心认可后方可开工
有困难时,可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4、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
无施工组织计划的不得开工,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分段报审
5、施工使用的各类装饰材料必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及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变更用材时,必需事前征得同意
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需加班施工,需得到监理人员认可方可进行
8、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仔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 24 小时书面报请监理工程师与质监站进行隐蔽验收
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监交监理工程师审验,必要时需拍照存档
9、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解释时,施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0、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