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协议书第一篇:家庭财产协议书 家庭财产协议书 一、协议书当事人:王汝新、王世新、王建新、王葆新、柴毅龙共五人。 二、协议时间:二 o 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 三、协议地点:**市**区大东新村 16 号院 4 楼 401 号。 四、本协议书由当事人王汝新、王世新、王建新、王葆新、柴毅龙五人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协商解决当事人父母病故后所留财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 五、当事人父母所留下的财产主要由房产(壹套)、现金存款、抚恤金(含丧葬费)、房产补偿金四部份构成。房产壹套位于**市**区大东新村 16 号院 4楼 401 号,面积为 110 平方米(属房改房),现金存款币 42 万元(肆拾贰万元整),现存于**市工商银行,抚恤金、丧葬费(尚未算出具体数字),房产补偿金人民币 15 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六、债权债务情况:当事人父母遗留下的现金存款曾借给王汝新肆万元;借给王世新伍万元;借给柴毅龙伍万元。三人共计借支十四万元人民币。借款时,当事人的父亲王武烈(当时尚健在)承诺此三项借款无需计算利息。三人所借款项均未归还。借款时王汝新、王世新分别写有借据,柴毅龙未写借据。届时所有借款均应从当事人今后所继承的现金遗产部份中予以扣除。 第二篇:家庭财产协议书 宅基地分割协议书 甲方:黄 xx,男,汉族,年月日生,市区街号,身份证号:。 乙方:黄 xx 年 月区街号,身份证号:。 丙方:黄 xx,女,汉族,年月日生,市区,身份证号:。 丁方:黄 xx,女,汉族,年月日生,市区街号,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双方共同母亲为吴秀荣,现年 70 岁,父亲已经过世;经母亲:吴秀荣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子女四人友协商,现将位于海口市 xx 区 xx 大道上游街 125 号宅基地一块,面积:200平方米,宅基地建筑物为一层多间瓦房,同意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经四方友协调,决定就分割家庭共有的宅居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拥有家庭财产位于海口市 xx 区 xx 大道上游街125 号宅基地,面积 200 平方米。 2、宅居地分割后,甲方拥有宅基地总面积 200 平方米的 25%的所有 权,乙方拥有宅基地总面积 200 平方米的 25%的所有权,丙方拥有宅基地总面积 200 平方米的 25%的所有权,丁方拥有宅基地总面积 200 平方米的 25%的所有权。 3、宅基地出售,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方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