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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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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97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云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双瑶【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冰白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余政海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冰白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余政海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冰白余政海【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12【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19:17:38杨双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1民终97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双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冰白,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某某楼某某某某某某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1948555U。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2/12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政海,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某某绿地联盛国际某某楼某某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51531P。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阳。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物业贵州分公司)、杨双瑶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贵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双瑶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有义务清除上诉人所有的房屋门前下水道污泥和粪便,并彻底疏通整条下水道,因被上诉人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仅履行半年被迫提前终止,原本上诉人可再获得两年半的租金收益,且自上诉人与案外人于2019年12月解除租赁合同至上诉人上诉之日,被上诉人仍未履行清除、疏通义务,在其履行该义务前,上诉人所有的房屋都将无法正常使用,同时,清除污泥、粪便和疏通下水道需要专业技术及专业工具,上诉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不能视为上诉人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且被上诉人在履行上述义务前有权拒缴支付物业费。上诉人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双瑶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3/12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杨双瑶合理期间的租金损失24,000元,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案涉门面原始规划设计不适合用于经营餐饮业,杨双瑶却租给承租人经营餐饮业使用,在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下,私自加装下水排污管道,并向其排放经营所产生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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