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 OO 五年四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5〕27 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为切实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供地。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的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列入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舞进展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供地。建设用地安排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舞进展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安康工程中低档次住房项目等。通过推动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的改善,大力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水平。二、大力推动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合理用地放在首位。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 240 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 200 万元/亩;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 160 万元/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亩。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 50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工业项目建筑容积极率一般不得低于 0.6、建筑密度不低于 35%、绿地率不高于 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 7%。城乡规划和其他建设项目具体用地指标,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三、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各环节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用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由于用地区位、项目性质、基础设施承载力差别较大,需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和用地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强化节约用地意识,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自觉控制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规定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