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25]28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具体支付办法另行规定。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暂不纳入本次试点的范围。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别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