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XXX 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商联主管的行业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商会。基层商会的会员也是工商联会员。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县工商联商会的法律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25]1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5〕36 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25]78 号)文件精神,参照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会是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承认并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具有工商联组织的属性。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四条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商会名称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并接受县工商联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中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团结、服务、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法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进展的活动。 第二章 成立的条件 第六条、成立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 6 家以上在泸西某一行业或法定代表人籍贯为同一区域的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为发起单位,联名向县工商联递交关于申请成立商会的报告; (二)有 50 家以上的会员企业; (三)有法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 发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单位应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用良好,在同行业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支持商会工作,愿为商会和行业健康进展贡献力量。 (二)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从事本行业工作 3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无刑事处罚记录,热心商会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 筹备的程序 第八条 商会发起单位,应在发起申请成立商会之前与县工商联沟通汇报,县工商联同意后,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备成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