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发布日期:2025-03-15 已经阅读[4274]次 来源: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3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地 279 号)第 34 条。二、审核、审批权限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第11 条、第 12 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 号):甲级资质审核,报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5 条:甲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 万元;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6 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根据合格签字的;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7 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 16 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