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绿色进展理念,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广东蓝天保卫战,12月 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新举措。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25〕70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三)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 3 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