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弱电安装工程监理细则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监理细则1 范围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 、炸药、弹药 、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2程序及要求(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
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成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5)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
特别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也应作到持证上岗
(6)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7)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均符合规定要求
(8)工程施工中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关等上级单位的检查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
(9)施工中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仔细执行有关的消防设计法律规范、施工验收法律规范、施工工艺几有关的图集、厂方资料等施工要求
(10)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填写,应作到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交给建设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
(11)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再请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单
(1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提交技术测试报告
(13)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送交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