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示范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 托 人 与 监 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单) 监理人:(签单)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单) 法定代表人:(签单)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