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计划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文件优先解释按如下顺序:(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 本建设监理合同; (3) 附加协议条款;(4) 合同专用条件; (5) 合同标准条件;(6) 监理中标通知书;(7)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8) 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遵守本合同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各项规定。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条件下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六、工期 日历天,自施工单位进场后,第一次施工场地例会开始计算工期。合同终止时间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壹拾伍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叁份,委托人执拾份,监理人执叁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 托 人:(公章) 监 理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 定代表 人: 法 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经 办 人: 经 办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