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进展,法律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一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进展,法律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 2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 1、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 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 2、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
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