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进展,法律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O 一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进展,法律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 2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 1、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 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 2、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