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风险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根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为:(一)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三)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合同具备解除的条件并不必然解除,还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四)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自行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法律后果(一)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类型
协议解除,顾名思义,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解除合同,仅一方愿意解除无法实现协议解除的目的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待1/5合同解除的风险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及时通知合同对方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第95、96条规定了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
第95条对其行使期限明确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方式:(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