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5-05-04 04:56:211 总则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20411-2025),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本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 监督注册 2、1 建筑节能工程应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
2、2 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注册要求提交的资料外,针对节能专项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注册资料
1、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3、建筑节能材料清单明细表 2
3 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应有专项节能施工组织方案
3 施工阶段监督内容 3
1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州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监督注册时提交的节能相关资料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方案中应明确: 1、隐蔽检查的部位和方式 2、重点监督控制部位及方式 监督方案应在第一次监督工作会议上交底明确
3 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组织进行施工,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2、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