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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细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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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法律规范化管理细则【温馨提示:】欢迎阅读本篇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帮到您,文章内的所有内容均可修改,感谢您的下载!!!——以下为正文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法律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动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进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 456 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 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进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四条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院务管理第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七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第八条敬老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5-7 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机构各 1 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五保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务管理职责。第九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第三章供养内容和标准第十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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