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加强燃气管理,标准燃气生产、经营和运用行为,维护燃气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开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立,燃气的生产、储配、运输、经营、运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修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视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遵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视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平安生产监视、质量技术监视、规划、工商、价格主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遵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行业的开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舞投资、公允竞争、多种气源协调开展的原那么,并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高效、便利用户、保障供给和标准效劳的原那么。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管理 第五条 本市燃气开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工程,应当遵照燃气开展规划实施,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审查,其条件及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规定办理。 第七条 遵照燃气开展规划应当配套建立燃气设施的建立工程,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公用设施及用户庭院、户内设施的建立,由燃气企业遵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其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燃气企业遵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标准,向申请运用燃气的用户收取,并承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建立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