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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滥用职权罪案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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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X 滥用职权罪案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 xx,原审被告人杨 x 的父亲,男,1941 年 9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市南川区 xx 号,电话: 辩护人:xx 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仕庆 申请人因不服 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 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并判决宣告申请人的儿子杨 x 无罪。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的儿子杨 x 滥用职权罪一案,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一、原终审裁定书认定杨 x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568063.38 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1313610.04 元,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杨 x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当是王 xx、韦 xx 小煤窑非法开采致使国家未收到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不是煤窑非法开采的煤炭资源量的经济价值。 原裁定书认为:杨 x 滥用职权致使王 xx 等人在 2025 年 9 月至 20xx 年 6 月期间非法开采煤炭资源 3082 吨,破坏影响资源量 597 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68063.38 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1313610.04 元),该数据来源于 xx 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07 地质队所作的《xx 市南川区王 xx、韦 xx 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确定:王 xx、韦 xx 合伙小煤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量和破坏影响资源量的经济价值为 1568063.38 元,其中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为 1313610.04 元。可以看出,终审裁定认为王 xx、韦 xx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量和破坏影响资源量的经济价值就是杨 x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并不是直接转让所有权,国家发挥矿产资源价值的途径是授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去开采,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实现自己所有权的价值,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给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但没有造成其他损害的,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是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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