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X 滥用职权罪案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 xx,原审被告人杨 x 的父亲,男,1941 年 9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市南川区 xx 号,电话: 辩护人:xx 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仕庆 申请人因不服 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 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并判决宣告申请人的儿子杨 x 无罪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的儿子杨 x 滥用职权罪一案,xx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一、原终审裁定书认定杨 x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568063
38 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1313610
04 元,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杨 x 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当是王 xx、韦 xx 小煤窑非法开采致使国家未收到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不是煤窑非法开采的煤炭资源量的经济价值
原裁定书认为:杨 x 滥用职权致使王 xx 等人在 2025 年 9 月至 20xx 年 6 月期间非法开采煤炭资源 3082 吨,破坏影响资源量 597 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68063
38 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1313610
04 元),该数据来源于 xx 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07 地质队所作的《xx 市南川区王 xx、韦 xx 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鉴定报告》
该《鉴定报告》确定:王 xx、韦 xx 合伙小煤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量和破坏影响资源量的经济价值为 1568063
38 元,其中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量价值为 1313610
可以看出,终审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