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一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应以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 其次条 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设系统安全治理员,特地负责病毒防范的治理工作,并要求其把握常见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处理学问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了解、跟踪当前计算机病毒的流行趋势和有效对策。第四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防病毒软件,必需是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产品,对防病毒软件的病毒码必需准时进展升级和更新。第五条 各矿新增的监控效劳器,必需经信息中心检查、登记备案后才能使用,以防随机带来的病毒第六条 定期查杀毒,定期查杀毒周期不能超过一周:对易受病毒感染的机器,必需启用实时杀毒并每天查毒。定期对网络进展安全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并记录存档。第七条 监控效劳器要尽量做到专机专用,特别是具有读写权限、身份确认功能的认证效劳器肯定要专用;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效劳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掌握读写权限,不在效劳器上运行无关软件程序。第八条 监控效劳器要定期进展计算机病毒检查,系统中的程序要定期进展比拟测试和分析;发觉病毒马上处理并通知上级治理人员。第九条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 盘、硬盘,对外来光盘、U 盘、硬盘,使用前必需要进展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前方可使用。第十条 假如发觉监控效劳器感染病毒,必需立即将受感染的机器与计算机网络隔离,防止病毒集中,同时快速对网络和全部工作站进展查杀毒。第十一条 常常对硬盘上的重要数据文件进展备份,以备受病毒侵害后,能恢复数据。第十二条 各矿监控负责人每月月初搜集整理在内部网上公布当月的病毒动态,内容包括当月可能发作的病毒名称、发作日期、可能造成的危害、推举使用的杀毒软件。第十三条 未经特地治理人员许可,擅自安装新软件或严峻违反使用规定而导致效劳器及其相关辅件损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