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中的“执法为民”检察改革中的“执法为民”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明确提出司法制度要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可见会议精神最鲜亮的特征是更加强调了执法为民中的“为民”,要求司法改革紧紧围绕民生、民意开展,以实现、保护人民利益为改革和工作目标
检察改革的方向延续和坚持着执法为民的宗旨,又使执法为民的内涵“更上一层”
要求围绕完全体现公平正义,更加严格履行检察职能,关注群众关怀的不论大小而影响民生、安全案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加权、监督权和基本人权,避开冤假错案方面开展检察改革工作
一、检察改革中执法为民的内涵 (一)符合群众利益需要的执法为民 遵照群众需要,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执法为民、公平公正的标尺,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群众满意的标准实质上是看检察机关是否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
其中既包括案件当事人的个体正当利益诉求,也包含了一定地域、区域以及最广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整体利益诉求
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本质上一致,但由于利益指向不同,有些情形下,两者可能发生冲突,此时需要衡量两者利益,有所取舍或有所轻重
遵照最广阔群众内心需要的执法为民,要求检察机关不以一时的舆论导向和不清楚来源的“群众呼声”为办案思路,坚持司法独立性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任何环节都需坚持的原则和态度
坚持司法独立性就是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符合着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内心需要
(二)坚守公平正义的执法为民 坚持公平正义的底线思维是处理执法为民界限的标尺,而执法为民是坚持公平正义的目标和方向
首先,公平正义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基础和保障
司法机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核心诉求是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执法为民是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