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5 年 12 月 16 日,水利部以水国科〔2025〕546 号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强制性条文制定、强制性条文实施、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附则 5 章 32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颁布者 水利部颁布时间 2025 年 12 月 16 日实施时间 2025 年 12 月 16 日目录1 基本信息2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4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5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6 第五章 附 则1基本信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5 年 12 月 16 日水利部印发 水国科〔2025〕546 号)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根据《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