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序号法规名称地区一级水源保护区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要求三级(准)保护区要求1《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2025修订版)全国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与保护水源无关得建设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得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得与供水设施与保护水源无关得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她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得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得罚款;个人在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她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得活动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 百元以下得罚款)。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已建成得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得,应当根据规定实行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得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得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得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实行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如发现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得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得,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得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国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 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2025 修订版)执行。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 类标准,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禁止超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