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传播者权的取得和限制 我国针对计算机互联网络出现的有关问题,公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大都是对网站主体资格的限制,对互联网站及其信息传播活动强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20,21,22,有些规定对网络传播者关系重大,比方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非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23,期刊社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4
可以说,符合这些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主办电子期刊的网络传播者取得网络传播者权的先决条件
第二章第十条及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是在网络创作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完成之时产生和取得,也就是说是在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的自主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产生和取得,或者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版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授权,或者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法定条件下将公有领域的材料和他人作品在网络上出版、发行和传播时产生和取得
有人提出作品网络传输的默示许可,比方在电子布告栏上发表作品,应当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同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 9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所谓默示许可,版权作品的许可合同必须实行书面形式
除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以外,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有的学者称之为网主)为了防止自己网页上使用的材料侵犯他人的版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合同获得其他版权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酬劳,具体见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实际上,网主需要获得的授权错综复杂,而且由于版权的地域性和网络的超国界性,还必须考虑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
总的说来,下述授权的获得最为紧要 25,26: 1、复制权
网主需要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