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为完善现代学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 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老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仔细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仔细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提出修改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进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