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6 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到市人防质监分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1
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 1,2 份); 2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表 2,1 份); 3
设计、施工、(人防)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 1 份); 5
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6
经审查批准的平常、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 份);7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 1
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 3)
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表 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下属各县(市、区)人防办代表人防质监分站在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及时将所申报项目的注册登记表、建设各方主体情况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邮寄或传真到市人防窗口,以便人防质监分站统一管理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一)确定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