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的标准化建设,根据监理法律规范、监理合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项目的监理办建设,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投标文件承诺,通过现场踏勘,根据以下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选定监理办位置
(一)监理办应尽可能集中设在一处;设有监理小组的,监理小组的选址应当一并考虑
(二)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并尽可能靠近施工现场,处于所辖各施工标段的中间地段
(三)通电、通水、通电话和网络
第四条 监理办的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停放区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设置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相对分开;若办公室与宿舍为同一房间的,办公室与宿舍之间应当有明显分隔
第五条 监理办用房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或采纳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并满足以下要求:(一) 具备独立办公条件,不得与其他单位混租;(二)房屋必须坚固、安全,房屋面积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要求;(三)拥有独立院子或条件允许的,可进行必要的装修及绿化
第六条 办公用房一般应设总监办公室、各专业组办公室、档案室、文印室、会议室和试验室等,各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
第七条 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及生活用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监理合同要求
若监理合同未明确的,则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总监办公室面积为 15~25m2,其他监理人员办公室面积为每人 5~10m2;(二)会议室面积为 20~30m2(适用于管辖 1~2 个承包人的监理办)或 30~40m2(适用于管辖 3~4 个承包人的监理办);(三)档案室面积为 10~15m2;(四)试验室面积一般为 30~50m2(视具体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而定)
如实行第三方检测的,可不设试验室
第八条 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