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手册十堰市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一、 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二)消防车通道。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 (四)消防设施、器材。 (五)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 (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二、监督检查标准 (一)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二)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臵阻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臵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0m×18.0m。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 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布置 (1)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臵,相邻的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 (2)安全出口处不得设臵门槛、台阶,不得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臵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 m,疏散通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1 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臵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 1.4 m,紧靠门口 1.4 m 内不得设臵踏步。 (4)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5)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纳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的平面角度不超过 10°,且每级离扶手 25cm 处的踏步深度超过 22cm时可不受此限)。 2、多层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要求 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两个安全出口之中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超过 40m,但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 25m,医院、疗养院、学校不得超过 35m;三级等级建筑不得超过 35m,但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 20m,医院、疗养院、学校不得超过 30m;四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得超过 25m。 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