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权的主要特征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