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和采取理性方式解决拖欠的工资,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要按照“谁拖欠、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含劳务工程款)的,应当明示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三条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各地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
1、农民工围堵建设单位办公场所,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施工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快速处理,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责任人应当清出建筑市场
1、施工企业不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造成农民工多次第1页共4页上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2、经协调,当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认真履约的;3、已进入司法程序或法院已判决,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集访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应当限制企业一定期限内的市场准入;对责任人清出建筑市场
1、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2、发生拉横幅、喊口号等过激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3、围堵道路、桥梁,造成交通中断的;4、围堵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5、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各地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及时印发通报,并在当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