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二轮车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根据机动车进行登记及通行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电动车废旧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及对电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车等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应不少于 2 次
第五条鼓舞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