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得蓬勃进展,电子支付手段得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得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得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得挑战,电子商务时代得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得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得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得重视。 一、 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得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得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得进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得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得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得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 0%得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得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得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得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就是税收管理得首要环节,登记得基础就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就是无限得,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得批准,有形贸易得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得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得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得交易信息进行有效得跟踪,对于信息沟通产品得交易与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就是很困难得.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就是电子商务得最主要得特征,“无纸化”就是指电子商务得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得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就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得形式存在得,而且这种网上凭证得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与不留痕迹得可能,也不产生直接得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得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得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得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得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得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纳得收入来源地得确定标准就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得不确定性与流动性使得她们在时间与空间上不受限制,假如劳务提供地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与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得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得收入无法征税,造成新得国际税务纠纷。而且在互联网交易中,大多数通过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