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规范 GB50174-93Design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1993 年 2 月 17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1993 年 9 月 1日实行)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保证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营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合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主机房建筑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140 平方 m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本法律规范不合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第 1.0.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关于原则法律规范规定。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取第 2.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第 2.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源充分、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以便,自然环境清洁;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备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仓库、堆场等;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第 2.1.3 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纳有效电磁屏蔽办法。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构成第 2.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构成应按计算机运营特点及设备详细规定拟定,普通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构成。第 2.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使用面积应依照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布置拟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状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办法拟定: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S (2.2.2-1)式中 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取值为 5~7;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投影面积(m2)。2.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N (2.2.2-1)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2v/台);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总台数。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总和,宜等于或不不大于主机房面积 1.5 倍。三、上机准备室、外来顾客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 3.5m2~4m2 计算。第三节 设备布置第 2.3.1 条 计算机设备宜采纳分区布置,普通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