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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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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者:信息中心 法律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53 更新时间:2007-3-2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二○○六年四月十四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显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进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第五条 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加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第六条 鼓舞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进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第七条 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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