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者:信息中心 法律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53 更新时间:2007-3-2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二○○六年四月十四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显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进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
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 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加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鼓舞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进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