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规划全矿全年安排检修不少于 12天,但可依据实际生产需要进展调整。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接到上级停产检修规划后应依据统一要求准时精确上报规划,由机电动力科进展汇总统计。 第六十三条 停产检修会时间确定后,由机电动力科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及领导参加,审定各项检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各项检修工程确立后,由机电动力科将所确立的检修工程统一制表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有停产检修工程的单位应在检修工程确立后,依据供给站的要求上报材料规划,该材料规划应按要求进展审批。 第六十六条 各项检修工程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在施工之前向施工人员贯彻落实并签字、记录。 第六十七条 检修工程完成后,各单位应在 3 日内将竣工报告按统一格式填报上报机电动力科,由机电动力科核实签字存档备查。(机电设备检修竣工报告见附表) 第六十八条 各项检修工程检修完成后,由机电动力科进展验收,经检修后的工程不得影响生产,若消逝 4 小时以上的影响将由矿组织追查处理,消逝 2-4 小时以内的影响,由机电动力科组织追查处理,消逝 2小时以内的影响由本单位组织追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未按本章要求进展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赐予该单位罚款 500 元/项的处理,赐予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 100 元/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