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 年 7 月 20 日国税发【1999】1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进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 1997 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 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税发【1997】069 号同时作废。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 号、中央保密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33 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法律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第三条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法律规范化。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 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第二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及职管理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保密委员会应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