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 年 7 月 20 日国税发【1999】1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进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 1997 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 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 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 号、中央保密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33 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法律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法律规范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 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