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山区现代文明法院的思考建设山区现代文明法院的思考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了现代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体
司法文明作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的存在方式,不仅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现“三个文明”的重要保障,它在法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作为司法主体的人民法院必须努力强化司法文明建设,这既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又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更是整个社会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作为承载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的山区基层人民法院理理应自觉地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管理,提高司法能力,努力构建现代文明法院,笔者试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加强山区现代文明法院的创建提几点看法
一、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司法特点,确定创建山区文明法院的发展目标
山区基层人民法院要建设现代文明法院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牢牢把握司法的基本特点和原则,从司法理念入手确立指导思想,从司法目的入手确立工作方法,从司法功能入手确立服务重点,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和主动热情的司法作风彰显司法文明,助推社会文明
一是牢固树立司法文明建设的大局观
善于把司法文明建设放到党和国家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全局中去思考和谋划,把党委的要求与法院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进一步校准司法服务坐标,把准司法服务方向,使“胸怀全局、心系发展、热情服务、文明司法”成为每名法官的自觉行动,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创造文明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是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
司法在法治社会和法治文明建设中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能否公正
因为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状况中,只有确保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才能更好地阐释司法的价值,促进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建立,第1页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