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在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因此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同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合同
按照法律有没有规定名称来划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法律规定了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有名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
比如,《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这些合同就属于有名合同
除了有名合同之外,人们在生活和经营活动中,还自行创立了一些五花八门的合同,有些合同不具有典型性,法律中没有规定名称,这些合同就属于无名合同
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各有不同
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技术上、细节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提示
首先,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有不同的要求
假设处于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大家都是君子
那么,签订合同时本着一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心去签就是了,用不着千方百计防范合同陷阱、在合同字眼上反复推敲
假设处于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法官都秉公执法
那么,即使合同有什么地方约定不完善、不清楚,公民的权益一样能得到保障
为什么说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同存在瑕疵,公民的权益仍然能得到保障呢
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就是说,合同即使内容有所欠缺或模糊,法官也可以本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来解释合同、并进行判决,从诚实信用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法官会不会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释合同、来适用法律呢
现实中,我国法官的意志和判决往往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
这个道理,是无数律师和当事人在无数惨痛的教训和失败中总结出来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