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立法与适用完善罚金刑的立法与适用完善 【摘要】我国罚金刑无论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皆存在种种漏洞,归根结缔是我国罚金刑制度构建不科学,执行制度不合理
因此,要解决我国罚金刑的种种问题,填补其漏洞,必须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罚金刑制度
结合无限罚金刑、制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期间罚金制、无定量罚金制六种罚金制度,吸其精华,去其糟粕,试图探讨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能够解决我国罚金刑现存问题的制度构建模式
于是,本文大胆的提出构建“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的设想,顾名思义其意思就是在犯罪人自由刑满释放或者缓期执行、假释期间,依据犯罪人罪责判决的一定的罚金月数,犯罪人根据每月收入的一定比例,每月定期缴纳一定数额(此数额并且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金钱
最后,简要的论述了此种制度的优点,并且粗陋地论证了此制度是解决我国现行罚金困境的良方
【关键词】罚金;罚金刑困境;罚金刑制度;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 1 我国罚金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为了与世界接轨,97 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此后判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增幅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然而,罚金刑的执行率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表明罚金刑的执行与适用未能得到同步进展
然而我国罚金刑在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面临着许多困境
其突出表现的问题是: (1)刑法总则规定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不尽完善,没有考虑到被判处罚金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2)刑法典中大量采纳无限额罚金制,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疑
(3)部分采纳限额罚金制的条款罚金刑跨度过大,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
(4)罚金的执行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 53 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同时,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规定了,“随时追缴” 的执行方法
尽管这一规定避开了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