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机制不法律规范,致上海家化与前高管对簿公堂罢免机制不法律规范,致上海家化与前高管对簿公堂 6 月中旬,上海家化(600315.SH)召开股东大会,以多数表决同意罢免前总经理王茁董事的议案。因不满被解聘决定,王茁近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并认为上海家化董事长谢文坚蓄意报复。笔者认为,该案例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罢免机制缺乏相应法律规范,需要尽快弥补。 成熟市场国家一般都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罢免董事,可以随时罢免董事,这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限制或剥夺,是公司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反映。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提出罢免董事建议,但在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却没有明文规定“罢免董事”的内容;另外,《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方式、具体操作程序、被罢免董事的抗辩权利以及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等事项上,都没有直接规定。 我国对公司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规定或许只是由一些法律法规来间接规定。比如,在对股东大会授权方面,《公司法》规定持股 3%以上股东有股东大会提案权,通过这个提案权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提案,再交股东大会讨论。在程序方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提名任免董事”等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这可以看做是罢免董事的一个前置程序。 由于目前对董事罢免的有关法律法规比较零碎,不够系统,不够直接,使得在罢免董事操作中难以有效法律规范,也难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事实上,上市公司董事,不仅有大股东的代言人,也可能有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来的代言人;不仅有碌碌无为的董事,也有为了股东利益不惜得罪人的董事。假如罢免董事机制不合理,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坚守正义抵制潜规则的董事,或许更容易被踢出局。为此需要制定相关规矩,有效法律规范约束各方行为。 比如,上海家化罢免董事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否妥当? 目前股东大会决议表决方式,包括“资本多数决”和“累积投票制”两种,“资本多数决”是一股一票,以股东所持股份多少来决定表决权的多少,意图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而“累积投票制”是允许中小股东将其投票权集中使用,以保障其能产生自己的代言人。假若罢免董事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那么即使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好不容易产生董事代言人,也可能被大股东“各个击破”全部罢免,因为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