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法律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得肺结核患者、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得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 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得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举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瞧就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得通知单后,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与服药时间、根据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得“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得填写方法、取药得时间与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与复诊
(2)对患者得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若 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与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得面视下进行
2、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得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得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得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得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 1 次、(1)评估就是否存在危险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得,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就是否规律,就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得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