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四篇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 1次,共支付 次,至租赁期完毕。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30 天内,甲方将根据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担当。 2.乙方接货后,应马上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马上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 10 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方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方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在此状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 %的违约金,缺乏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方法同本款第 1、2 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 %,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缺乏 5万美元的租赁工程,按 %计收,结算方法同本款第 2 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视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融资租赁...